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培养学生热爱学校,热爱劳动的观念,增强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劳动》课程是我校教学方案中的必修课,计算学分并评定成绩,全日制在校生要依照教学方案规定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课。按照修业年限,四年制、五年制为2.0学分,三年制为1.5学分,二年制为1学分;分学期安排,每学期劳动课课时一周,计0.5学分。未获得《公益劳动》课程学分者,需补修或重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公益劳动》课程的指导,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第四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公益劳动》课程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表彰等日常工作,会同教务处制定《公益劳动》课程安排表。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公益劳动》课程考核情况并记录成绩,教务处根据学生成绩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等。
第六条 《公益劳动》课程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班主任负责实施。各班在班主任领导下,由班委会具体组织落实,并按参加劳动的项目划分小组,指定组长负责。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制定《公益劳动》课程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带岗教师,负责做好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与学生处积极配合,做好学生思想教育,明确《公益劳动》课程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课程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 岗位设置:
《公益劳动》课程岗位主要设置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校园环境、校园治安、校园管理等区域以及其它公益性岗位,负责清理卫生、维持秩序、文明督察、文明(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学校行政部门经批准也可设立岗位,主要承担文秘、典礼(会议)服务或事务性工作。
要求设岗的单位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写出申请,注明岗位、任务、用人数量、带岗教师等,由学生处统筹设置。临时设岗单位须在劳动前一周星期四之前,向学生处提交申请。
第十条 上岗纪律:
1.学生每学期《公益劳动》课程课时为一周。劳动班级由班长或生活委员在劳动的前一周星期四下午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领受任务。学生应在上岗前一周星期五下午五点前到所分配的劳动岗报到;
2.学生上岗前要认真听取带岗教师的技术指导和劳动要求;服从带岗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课任务;
3.上岗时间内,学生不得从事影响本岗工作的其它事宜,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更换岗位;
4.爱护工具,不得损坏、丢失;
5.劳动课结束后,学生要认真进行总结,填写《公益劳动》课程考核表。
第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必须明确带岗教师。带岗教师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课程学生工作内容及考核方案;
2.做好本岗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向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反映学生的上岗情况;
4.核定上岗学生的工作量,做好考核、鉴定工作,在《公益劳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
5.负责学生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要关心和爱护学生的劳动热情,带岗教师要树立“管理育人”、“以人为本”意识,认真组织和安排好学生的劳动,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要注意劳动安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要严格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谁考核的原则,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及时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班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环节的组织、衔接和落实。班主任须参加本班领受劳动任务、动员和总结等活动,并注意培养和发挥班、团干部及学生在《公益劳动》课程中自我管理的能力和作用。要求班主任在《公益劳动》课程期间(无课时)跟班,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公益劳动》课程前一周的星期四晚自习各班班主任要召开专题班会,对学生进行认真动员,讲明劳动意义和目的,并宣布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 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岗位带岗教师负责,要求统一填写《公益劳动》课程考核表,并在劳动课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考核表格由学生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各等级评定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对劳动认识明确,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认真,不怕苦,不怕累,出色完成劳动任务者;
2.良好:对劳动认识较明确,态度较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者;
3.及格:劳动中有迟到早退现象,纪律较差,但能基本上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者;
4.不及格: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况者。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益劳动》课程成绩均为不及格:
1.劳动态度不端正,无故不服从安排;
2.缺勤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每天按6学时计);
3.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
第十八条 凡是《公益劳动》课程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考核表》“成绩”栏内注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课。
重修或补课学生必须在本学期《公益劳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申请,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安排。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计学分,学年内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公益劳动》课程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休假或补假。确需请假者,上岗前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上岗后请假,由本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所在岗单位领导同意,并在学生处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岗;请假学生由学生处安排补课。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课程者,按旷课处理,凡累计六学时以上者(包括六学时),成绩以不及格计,须重修。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取得劳动课成绩。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和晚上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益劳动》课程结束后,各班组织学生填写《考核表》,由班长统一交学生劳动单位,劳动单位签注考核意见和成绩后,再送本学院审定,加盖公章,最后送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汇总并将考核成绩录入成绩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课程,可根据班级劳动表现,完成任务情况,以及各设岗单位的反映,按20%的比例评选《公益劳动》课程先进班集体,按5%比例评选《公益劳动》课程先进个人,由学生处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劳动中出现事故或发生较大失误的班级不得评选劳动课先进班集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大学英语》等课程分级合班课教学,参加《公益劳动》课程同学如遇该类课可先上课,再劳动。《公益劳动》课程期间,安排其它课程补课,需征得学生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课程不得违反学校及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设岗单位、各学院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保证《公益劳动》课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红一世足球网学生劳动课管理规定(试行)》(院办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