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今后若遇上级对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调整,上述申请条件将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国家奖学金
1.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3.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金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发放),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部(处)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组民主测评,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红一世足球网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其《红一世足球网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均按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的一学年内,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其获奖证书,停发其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红一世足球网奖(助)学金评选办法》(院办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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